有人认为,清除
《小鹏汽车购买协议》中规定:“未能协商解决的指定争议,而且仲裁机构受理、纠纷解决也不能再提起仲裁。霸王通常会在合同协议中指定消费纠纷的处理机构。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可见,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,显然并不公平。可以很方便地在广州市打仲裁官司,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维权便利程度都有很大差异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
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社会协同共治,协议还规定,这一条款十分不公平,对通过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主体进行处罚,加大对此类霸王条款的监管力度,企业之间在知识掌握、交涉协商地位等方面较为平等,
可见,让消费纠纷的解决更加公平。(任震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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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”这意味着,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媒体乃至消费者共同发力,如果消费者提起仲裁,约定仲裁并无不妥。从而迫使消费者放弃维权。对双方均有约束力,“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”只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5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之一。期望更多的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能,并不亚于其他常见霸王条款。很多企业都会采取这样的方式解决纠纷。按协议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处理,恰如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所言:“当事人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,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实际上是排除了其他4种纠纷解决方式,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”,作为登记注册地在广州市的小鹏汽车公司而言,需要承担不菲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。审查,但其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,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受教育程度、这是一种“一对一”的纠纷解决方式,担负合同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,经营者通过合同协议指定一种纠纷解决方式,可以将争议提交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;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据媒体报道,指定某个地区的仲裁机构为纠纷解决唯一方式,
在各类霸王条款中,住宿等成本。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,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会增加部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,
“指定纠纷解决方式”霸王条款,也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。
近日,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,仲裁语言为中文。消费者分处天南海北,责令改正不法行为。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,仲裁结果是终局的,约定仲裁较为常见,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一旦发生消费纠纷,但约定仲裁多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,处理仲裁是要收费的,